钢琴考试内容、形式和评分标准
1.考试目的 钢琴是考生的主考项或副考项、加试项之一。 通过考试测定考生的钢琴演奏水平、综合表现能力和生理条件。 2.考试内容 (1)以钢琴为主考项的考生要求弹奏奏鸣曲快板乐章一首。 (2)以钢琴为副考项或加试项的考生要求弹奏乐曲或练习曲一首。 3.考试形式 现场面试,考生背谱弹奏。 说明:主考教师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生演奏的时间。 4.评分标准 钢琴考试满分为100分,评分根据以下几个方面: (1)具有正确的演奏方法、演奏姿势和演奏状态。 (2)乐曲演奏规范、流畅和完整,基本功扎实,具有正确把握节奏、力度、速度、音色及音准的能力。 (3)能较好地体现乐曲的内容与风格,具有较强的乐感和艺术表现力。 (4)作品的实际深浅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质量。 注:考生必须具有学习钢琴的生理条件:手指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协调性, 十指没有残疾,大指和小指能伸开八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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